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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贸职业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18/10/28   来源: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实现学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需要,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广州市商贸职业学校始建于1964年,由原广州市第一商业中专(技工)学校、广州市第二商业中专(技工)学校、广州市贸易学校在2006年合并而成。2005年被教育部批准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12年被广东省教育厅认定为广东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2016年1月通过验收,被认定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

学校注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珠江桥中东海北路21号。

校区地点:南校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珠江桥中东海北路21号;

北校区位于广州机场路新市新街24号

学校网址:

     第三条 广州市商贸职业学校是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

的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是广州市教育局直属公办学校,经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实践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职教兴国战略,树立“以德立校、育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创新求发展,以内涵创品牌,走工学结合的发展道路”的办学思路;确定“立足广州、面向全省,立足商贸、面向市场,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的办学定位,为广东社会经济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服务。坚持充分发挥行业和地区优势,紧紧抓住“特色与质量”、“人才与创新”两个办学着力点,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社会和现代服务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在现代的办学理念指导下,科学准确定位,突出财经商贸的办学特色,发挥人才、技术、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推进管理、体制创新;努力把学校办成一所特色鲜明的,在国内及财经商贸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职学校。

第七条  校风:崇德尚道、砺能明礼

校训:勤奋、守纪、求实、创新

校庆日:6月2日

 

校徽:


 

 

 

 

 

校旗:

         

 

 

校歌:

《为你唱首歌》

每个人都有一个梦

每个人来自不同的地方

我们在这里牵手欢聚一堂

我们在这里为爱相互守望

每个人都会有理想

愿努力就不会害怕失望

在这繁华的花城珠江沿岸

有个明灯为我们指引方向

我用双手描绘人生

我愿浸润每个清晨

勤奋守纪诚实勇敢诚实勇敢

商贸和谐商贸

你给了我一个温暖的家

商贸美丽商贸

我要给你这份爱的祝福

每个人都有一分爱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信仰

我们在这里汇聚幸福一家

我们在这里携手往明天出发

我用智慧点亮希望

我愿守护每个夜晚

求实进取创造未来创造未来

商贸和谐商贸

你给了我一个温暖的家

商贸美丽商贸

我要给你这份爱的祝福

商贸我的商贸

我们共同奋斗爱的家园

商贸我的商贸

我要用歌声祝福你风华永驻

第八条  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九条 学校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以广州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治理学校;

(二)根据社会和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社会培训;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和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和社会培训生颁发相应的学业和技能证书、证明;

(七)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行政职能部门、教学教辅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十)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工学结合的实训基地;

(十一)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二)依法开展与境内外职业院校、高等院校、科研文化和职业培训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三)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四)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五)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七)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师、职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遵守政府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关奖励、帮困助学的权利;
    (四)在品行及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通过相关机构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
    (五)在校学习期间,拥有升学或就业的选择权利;获得学校安排的职业实习机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时获得学校的就业推荐机会;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受教育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培养良好的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掌握过硬的专业技能;

(四)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实践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五)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在职进修或行业等其他各种培训活动,根据相关规定晋升职称;

(六)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加强师德修养,做到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职工聘约,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行政岗位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传授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组织并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技能、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自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努力把自己塑造成“双师型”教师;

(七)参加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参与课程建设与企业实践,承担教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

(八)爱岗、敬业、奉献,勇于争先创优,树立主人翁精神;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内部治理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职能任务和学校管理的实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管理机构,确保学校工作有序运行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部、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学校组织结构图

 

1.办公室负责有关文件、信函、电报等收发,公文登记编号,签发和分送等工作;起草、审核、印发学校的各级行政公文;负责全校性会议和活动简讯发布等宣传工作;负责学校综合性材料的催办、统计及上报工作;负责学校行政业务的组织协调工作;严格掌握并正确使用学校印鉴,审定各科室印章的刻制和注销工作;负责学校的文书档案管理和学校档案保管工作;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保密、文印、接待、外事等工作。

2.组织人事科负责学校党建、组织和统战工作;负责学校机构编制、人事、社保、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办理人事变更、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关系、考评、奖惩、聘任、定级、职称评定、人事统计等事务;负责人事档案的保管。

3.教务科负责学校教学计划的实施,进行日常的教学业务管理工作,课程安排、考试、实习、学业成绩统计;组织制定各专业教学计划及实施性教学计划,拟定教学管理制度,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

4.教研室负责学校专业课程设计与开发、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研究、推广成功的教学经验和成果、教学督导、校刊编辑等工作;负责组织学校教研活动;发展中心是负责学校总体发展战略研究,为校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撑;负责完成与学校发展相关的基础项目研究及可行性论证;负责学校基础建设项目的监督实施的职能部门。

5.学保科负责学校学生思想和日常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和健全学生管理制度;负责学生军训和征兵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活动;负责学生学籍管理;负责班主任管理和指导班主任开展工作;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和“三防”工作,安排管理值班工作;负责户籍管理工作和处理学生违法违纪问题。

6.招生办公室制定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和报送年度招生计划及分专业招生计划;负责学校及各教学点招生计划的申报工作;在生源地开展招生简章的宣传投放、跟踪;负责学校招生信息网数据维护和资料更新工作;完成招生、入校报到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好新生入学后的有关后续问题。

7.总务科负责学校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管理学校的财产、固定资产;负责学生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预算、报批、招标、基建工程的监管和验收工作。  

8.财务科负责编制、监督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办理审核、出纳、银行收付、记账、结账、经费申请等业务,及时准确的进行帐务处理;负责工资、奖金、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负责编制报送各项财务报表;制定和落实财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组织增收节支活动和管好用好各种资金,定期分析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学校财务执行工作的审计。

9.技能培训鉴定科负责学校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定学校的培训计划及方案;负责对学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

10.国际商务教学部负责本部各专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负责管理本部的教师,组织教师进行教学、教学研究、继续教育活动;编制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组织教学质量检查评估;

11.商贸教学部负责本部各专业教学、科研和管理;负责管理本部的教师,组织教师进行教学、教学研究、继续教育活动;编制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组织教学质量检查评估。

12.眼视光与配镜专业教学部负责本部专业教学、科研和管理;负责管理本部的教师,组织教师进行教学、教学研究、继续教育活动;编制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组织教学质量检查评估。负责眼镜专业培训、眼镜技能鉴定的教学辅导以及学生计算机考级辅导等任务。

13.财经教学部负责本部各专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负责管理本部的教师,组织教师进行教学、教学研究、继续教育活动;编制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组织教学质量检查评估;负责学生会计的考证考级辅导和组织考核工作。

14.文化艺术教学部负责全校公共基础课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负责管理本部的教师,组织教师进行教学、教学研究、继续教育活动;编制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组织教学质量检查评估。

15.新疆教学部负责新疆班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学校各有关教学部做好新疆班的教学工作,承担有关新疆班事宜的内外联系工作。

16.合作办负责学校校企合作发展、学生实习管理和就业推荐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毕业生的毕业实习和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就业推荐工作;组织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的各项事务;负责毕业生实习就业的跟踪调查服务工作;参与组织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发、实施、推进工作,不断提高校企合作的水平和层次,建立稳定、深入的校企合作关系。

17.实训中心负责采购、安装、调试、保管和安排学校各类教学和实验设备的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校党委、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涉及学校、学生、教职工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校长、副校长均由广州市教育局考核聘任。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中的基层组织,是学校的政治领导核心和监督保证机构,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在行政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对校长和学校整体工作进行保障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依靠学校党委,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权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宣布开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涉及学校发展、学校、师生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部门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 学校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保障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学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重大风险评估机制。在学校的改革发展中,关系到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改革等重大事项都要进行风险评估。每个重大事项实施或出台前,由学校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客观、准确、公正、实效的原则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或荣誉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设置校务公开栏、举报电话、校长信箱等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四章  学校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校领导是履行学校领导与管理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应具备育人为本、以德为先、引领发展的办学理念,增强法治观念,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及时了解国内外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势,关注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大胆开展学校管理实践,努力成为职业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专家。

第三十条 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坚持任人唯贤、群众公认、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建立中层干部队伍选拔任用与管理机制,建立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实现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的学校中层干部队伍。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的教师队伍建设基本理念,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数量足够、适应职业教育和课程改革要求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学校为教师提供专业发展培养与培训,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教师通过规定程序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须参加企业实践,并达到一定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行政后勤队伍的作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具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竞争意识、高效的行政后勤服务队伍。建立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后勤管理服务精细化、规范化。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立有关学籍管理等行之有效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德育等工作指导委员会,围绕学校“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目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坚持以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法制教育为重点,职业道德教育为核心,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立体化德育工作网络,全员、全程、全方位地开展德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努力创造具有职教特色的育人环境,通过“商道”文化建设具有财经商贸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三十六条 遵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学生成长培养体系,有规划地对学生进行系统培养。把学生培养成为爱党爱国、拥有梦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专业建设工作机制,根据专业建设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不定期调整专业指导委员会,指导各专业教学部开展专业建设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指导思想,面向现代服务业、社会发展需要,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制订专业建设规划,构建以国家级和省(部)级示范性专业为重点、校级示范性专业为支撑的专业体系(专业群),加强特色专业建设,根据区域经济产业结构的升级改造,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第三十九条 根据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开展调研,制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构建课程体系,开展课程建设。学校执行国家、地方和校本三级课程管理标准,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第四十条 以《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管理指导意见》为依据,制定学校的学分制管理办法,形成导向、激励和制约机制,促进学生潜能的开发和个性特长的发展。加强学生学业过程管理,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业水平。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提高教学质量教科研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校从事教科研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的保障制度,组织并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建立教科研成果奖励制度、科学的评价体系,提高教师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 的原则,依法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发展提供服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校师生员工参与社会服务的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每年举行艺术节、营销节、技能节、运动会、阳光体育活动。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学校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校务监督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职员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和学校教学、工作任务的需要,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分和聘任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人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并根据岗位需要和职责,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施聘用制度。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师德建设,要求教职工自觉提高理论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为人师表。将师德纳入教职工考核评价体系,对师德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师德表现不佳的,予以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育教学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个人专业技能提高、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中以及提升学校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教学和行政纪律的教职工进行教育批评和处分。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要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五十五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培养目标,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五十六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学生必须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  学校相关部门应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五十八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获取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十九 学校建立学生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秀和在重大活动,特别是在重大专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十  学校建立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法违纪的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相应的处分。

六十一 学校依法执行国家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救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六十二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第八章 行政后勤管理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纳入财政预算、决算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切实做好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有关部门确定或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展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到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做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工作,学校按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会计报告,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校长按有关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对校产依法实施具体管理,全面落实校产管理制度,强化校产管理,及时做好校产清理核查、登记、报废和维修工作,充分发挥学校校舍、设施和设备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努力提高其使用率。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售,转让、拍卖、报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学校建立行政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为学校的办学活动提供优良的行政后勤保障。

行政后勤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教育培训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行政后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为师生提供优质的行政后勤服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创造健康向上、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氛围,着力打造“勤、诚、健、变、和”的商道精神。建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各项活动应急安全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专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加强师生员工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教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尽力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

 

第九章 社会合作

七十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

七十一 学校加强与所在社区的合作,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创造条件开放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参与社区建设,与社区、有关企事业组织合作共建的体制、机制。

学校积极开展与其兄弟院校的合作,建立与合作办学兄弟院校合作的机制、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促进合作双方的办学经验、教学质量、管理水平等的提高。

 学校对帮扶学校提供人才、技术、物质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支持,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作用,促进帮扶地区教育办学效益的稳步提高。协助帮扶学校、帮扶地区改善办学质量,增强发展后劲。

    第 学校建立校企合作机制,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规范项目管理,提高合作效益。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促进校企深层次合作,共同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打造职业教育品牌。

    第 为确保“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战略定位得以顺利实施,并科学管理工学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运行机制,包括校企合作工作制度、工学交替管理办法、各教学部实施的细则等。学校成立工学交替教学管理的领导小组,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和企业共同承担,各教学部内协领校企共同参与的校企合作工作小组作为工学交替教学运行管理机构,确保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运行科学正常。

 第七十六条  为确保“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战略定位的顺利实施,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若干职能小组,作为校企合作委员会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管理制度,包括校企合作工作制度、工学交替管理办法、各教学部教学实施细则等等相关校企合作制度,分类推进校企合作工作,形成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正常运行。

 

第十   民主监督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工作接受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社会、学生、学生家长的广泛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 中国共产党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校务监督委员会、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学校依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经上级部门核对批准后经学校发布实施。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各部门相应实行事务公开制度。学校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校务监督委员会是校级民主监督组织,由学校民主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校级事务实施监督检查,向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一条 坚持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进行的财务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公布于众,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第八十二条  加强校长离任审计制度,应在校长离职退位前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开,不断改革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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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之事宜,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校党委1/3以上委员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广州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州市教育局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州商贸职业学校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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